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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管理
 
来源:   时间: 2008-05-07 00:00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索引号 BA56-F0200-2008-006 生成日期 2008-5-7 发布日期 2008-5-7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无线电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程序 ——
内容概要: 无线电频率是一种供人们生产和生活中利用,并作为所有权、使用权客体的自然物质,通过它为社会创造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是资财的重要来源。因此,无线电频率是一种资源,属国家所有。
 

  无线电频率是一种供人们生产和生活中利用,并作为所有权、使用权客体的自然物质,通过它为社会创造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是资财的重要来源。因此,无线电频率是一种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率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国家规定对不同频率、不同用途的电台,按规定征收一定的频率占用费,达到对频率使用进行合理调控的目的,以支持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不断开发和管理,提高频谱利用率,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未经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转让、出租或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

责编:无线电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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