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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的缴纳
 
来源:   时间: 2008-05-07 00:00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索引号 BA56-F0200-2008-020 生成日期 2008-5-7 发布日期 2008-5-7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无线电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程序 ——
内容概要: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
 

  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资源占用费。“纳费通知”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每年以书面形式发出,频率使用者应按时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的,自滞纳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半年不缴的,收回其频率使用权。

责编:无线电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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