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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干扰无线电通讯罪的处罚
 
来源:   时间: 2008-05-07 00:00  [ ]  浏览次数: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索引号 BA56-F0200-2008-013 生成日期 2008-5-7 发布日期 2008-5-7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无线电管理局 公开形式 网站,文件,政府公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程序 ——
内容概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干扰无线电通讯罪的处罚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改,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编:无线电监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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