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线电台执照是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唯一法定凭证。无线电台执照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电台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空间电台执照》等。
2、无线电台执照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印制。无线电台执照由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无线电台(站)审批权限核发或者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上述核发机构对其所发的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定期核验。
3、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为三年,临时无线电台(站)的执照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4、无线电台执照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追查下落,并立即报告原核发机构。
5、无线电台执照中所核定的内容不得自行变更。如需变更,应事先向原审批机构提交申请,经批准后,重新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6、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满仍需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
7、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无线电台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