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时,可以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投诉人应具实投诉,不得谎报。
2、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采取必要措施查找、排除有害干扰源。
3、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干扰查处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4、产生有害干扰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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