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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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