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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无线电管理
【来源】  2007-11-19 15:15 【 】 【浏览次数】 【打印】【关闭】【收藏】
 
办事规程
办理机构:
无锡市无线电管理局  
办理地址:
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无锡市运河东路388号) 
联系电话:
81009872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办结时限:
在申请单位按照规定提交的文件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外籍用户在本市范围内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自受理申请之日按照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程序、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完成;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自受理申请之日按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程序、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完成。 
申办对象资格: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设台(站)单位或个人相应的管理措施。 
申办材料: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文件,应包括:设台理由、覆盖范围和设置地点、主要技术参数等;
2.无线电通信网网络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批复(小型网络、台站可报组网方案)。
3.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批准文件(必要时);
4.《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5.《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A、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应提交:
(1)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卫星网络批准文件;
(2)地球站属于该网网内用户证明文件;
(3)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4)如站址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还应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他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除提交上列的(1)(3)(4)外,还应提交:
(5)法人资格证明;
(6)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7)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文件;
(8)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9)如地球站涉及电信业务经营,还应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B、设置微波站,应提交微波路由图、波道配置方案、各站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
C、设置雷达站,应提交所选站址电磁环境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
D、设置广播电视、民航、铁路等专用台(站),应提交专业部门批准设置和频率使用文件。
E、设置船舶电台,应提供海事部门的船籍、船名证明文件,二手船提供购船证明文件。 
办件类别:
承诺件 
数量:
 
办理程序:
在地办结
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在本市范围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事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接待单位提出申请报无线电管理局,无线电管理局根据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按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程序审批。 
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苏价服[2001]357号。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事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接待单位根据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报请国家无线电管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责编:无锡市无线电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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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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