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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构: |
无锡市无线电管理局 |
| 办理地址: |
无锡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无锡市运河东路388号) |
| 联系电话: |
81009872 |
| 办理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 办结时限: |
在上述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报省无线电管理局。 |
| 申办对象资格: |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拥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其设备上注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
| 申办材料: |
进口审核:①申请文件②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及附表(一式三份);③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入关审批:①申请文件;②《机电产品进口证明》;③进口合同;④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⑤《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 |
| 办件类别: |
转报件 |
| 数量: |
无限制 |
| 办理程序: |
1.进口单位在向国家及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申报《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前,应将申请表及有关技术资料报市无线电管理局审核。无线电管理局对领有《无线电发和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设备,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内签署审核意见。 2.在设备入关前,进口单位应填写《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并附有《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及进口合同报无线电管理局审核,并报省无线电管理局核发进口单位《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报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5]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