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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无线市话建设与经营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7-11-16  
实施日期: 2007-11-16  
颁发部门:  
实行状态: 执行中

信息产业部2000年6月28日发布关于无线市话建设与经营的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明确PHS(PAS小灵通等,以下统称PHS)在我国的发展政策和管制政策,以指导电信企业的建设发展和市场规范,我部就无线市话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根据PHS的技术特点、市场生存条件和投资分析结果,为使其能够健康有序地与蜂窝移动通信系统协调发展,从国家的整体利益,企业发展和用户的长远利益出发,特作如下规定: 
    ——一、PHS作为布话系统的补充和延伸,定位于小范围低速移动无线接入。应用范围限定在县级市及县以下乡镇和大中城市人口相对集中的园区、社区、办公商务楼等的语音和数据通信服务。 
    ——二、考虑到未来市场和业务的发展趋势,防止重复建设,拟对电信企业开展PHS业务实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同时对PHS无线接入设备实行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管理。具体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三、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各地电信企业要从长远利益考虑:以全局利益为重,未经许可,不得建设、经营PHS。 
    ——四、对已经商用和正在建设中的PHS无线市话系统,如属符合规定应用的地区,在其补办了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建设经营。如属不符合规定应用的地区,为保护企业投资和消费者利益,对已建成的设施,在补办了报备手续后,可以使用,放号,但不再允许扩容。对已经签订合同尚未投建的地区,如属符合规定应用的地区,在办理了经营许可证启,可进行建设经营;如属不府合规定应用的地区,则应立即停止开工建设,妥善调配使用。  

 

责编:无锡市无线电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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