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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设台审批时明确频率使用期限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0-04-26  
实施日期: 2000-04-26  
颁发部门: 国家无线电办公室  
实行状态: 执行中

国无办[20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委办公室;全军无委办公室: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使用频率资源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越来越多,有限的频率资源越来越紧张。据了解,到目前为止,部分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审批无线电台(站)、网时,末对频率的使用期限做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的使用期限过长,不利于频率资源的有效利用。为了提高频率利用率,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适应无线电新业务、新技术的发展,有利于国家对频率的统一规划和调整,必须对频率的使用期限做出适当规定。现将有关频率使用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批准设立无线电台(站)、网时,必须同时规定频率的使用期限;频率的最长使用期不得超过10年。频率使用期满仍需继续使用,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设台频率的使用期一般为6个月,不得超过1年。
    二、在本通知前业经指配的、未规定使用期的频率,原指配机构应结合无线电台站核查或年检、复审等工作,根据业务类型和台站工作情况,最迟在2000年年底前重新明确频率使用期限。
    三、业经指配的频率,无正当理由2年不使用的或不按规定使用的,原频率指配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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